唐某田某赔偿矛盾尖锐 判决说理透彻胜败皆服
近日,松桃法院审理一起唐某诉田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从交警部门出现场到事故认定、组织调解,被告方情绪激动,极不配合;在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在诉讼的各个环节,被告仍持不同意赔偿损失到案件宣判,双方均表示要上诉。在上诉期内,被告多次来找承办法官,他不是来找麻烦,而是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他这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得益于手中那份说理透彻充分的判决书。
纠纷发生在2016年11月26日,被告田某一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当车行到太平营乡平干村路口时,撞上原告唐某驾驶的小车,造成小车右侧大灯等部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一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受损小车的修理费22260元,要求田某一的监护人田某赔偿。
被告田某以事故发生时,田某一的摩托车是停靠在公路边上,是原告唐某驾车撞摩托车,摩托车倒地后,原告的车仍然向前开了2-3米才停下,然后原告将摩托车推到小车前再报警,公安现场照片不真实;原告唐某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对交通事故认定意见非常大,在诉前多次调解都不欢而散;在诉讼的各个环节被告仍坚持他的观点,无调解基础,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唐某修复车辆损失费1728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是被告田某不接受,而原告唐某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田某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实际支付的修车费都未得到全部支持,双方均表示要上诉。
此案虽然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双方特别是被告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意见很大,承办法官在庭前依职权调取交警部门处理此案的现场材料、车辆修理清单,结合案情对这些原始材料进行仔细分析,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对处理好案件奠定基础。
从双方均表示要上诉到被告自动履行兑现,双方握手言和的质的飞跃,得益于客观公正、有说服力的那份判决书。在说理中对被告田某提出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是停靠路边,是小车撞摩托车”观点,法官在判决中结合发生事故时前后车辆的通行状况以及摩托车的行驶路线综合分析说理,对被告的观点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事发后摩托车移动是伪造现场的问题,原告唐某移动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导致摩托车现场位置被改变,但并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根本性影响,不影响客观真实反映碰撞发生的路段、位置、车辆碰撞受损等信息。双方虽然对车辆的修复费用争议不大,但承办法官为了公平公正,针对被告提出的部分零部件不该更换的理由,通过现场照片、视频,支持被告的观点。
后来通过案件回访,找到了解开这个结的答案。“是法院的那份判决书事实叙述清楚,对证据的归纳和釆信完整规范,准确概括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说理透彻充分,我们胜败皆服。”双方当事人这样说。(县人民法院 欧阳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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