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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六十元获刑九个月

时间:2017年03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本网讯  (县人民法院  陈岗)2016年12月15日9时许,龙某某带着一把镊子到松桃县长兴镇街上趁赶集伺机扒窃。当日12时许,龙某某在长兴盛大百货超市旁见张某某左边衣服荷包内放有钱,便用镊子将荷包内的60元钱盗走,钱刚拿到手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扒窃六十元获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作者:陈岗 编辑:zfw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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