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等人玉屏涉黑案一审宣判
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五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本网讯 (县人民法院 欧阳永刚)2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铜仁玉屏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罪的2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杨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罚金6万元;对其他分别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犯罪活动的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杨敏、杨勇、杨波等人通过安排吃请、聚会、找工作、出面摆平事端等方式,以地缘、家族、同乡等亲密关系为纽带,先后将20多个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敏、杨勇、杨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结构较为稳定。2006年以来,该组织利用在玉屏的恶名,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玉屏等地实施了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从1995年以来,被告人杨敏、杨勇、杨波等人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亚鱼籍”老乡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敏、杨勇、杨波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在玉屏境内及周边地区实施了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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