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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妨碍审判

一男子被拘留15日并罚款3万元

时间:2016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法制生活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本网讯(县人民法院  欧阳永刚)  【案情回放】松桃籍男子龙某持有与松桃某茶叶集团公司签订《××茶场承包茶合同书》和与农户唐某等农户签订《××镇茶场延续承包合同书》,在承包期内,唐某等3户又将原转包给原告龙某的土地承包给张某搞养殖,被张某挖掉茶树20亩,以此为由,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松桃农牧科技局(松桃某茶叶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入松桃农牧科技局)、搞养殖的张某以及唐某等3户农户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经证据交换,原告龙某提交的《××茶场承包茶合同书》,承包面积为630亩,承包期限为30年。被告松桃农牧科技局及原松桃茶叶某集团公司质证,根本没有与原告龙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只是与龙某的丈夫唐某签订有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关键环节上有差距很大,且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早已终止。

【法律解析】鉴于案情的复杂性和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松桃法院的承办法官进行深入的调查,走访涉及的农户和原合同签字的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再对原告龙某提供的《××茶场承包茶合同书》这一关健证据借助科学的司法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吴某的签字”系扫描复制件。

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与走访调查的事实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龙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妨碍审判,依法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妨碍审判的龙某15日拘留、3万元罚款的处罚。

(作者:欧阳永刚 编辑:zfw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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