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以高某、黄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和六个月,均被同时判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黄某某邀约高某一起去盗伐树木,高某遂提议到大路乡耿溪村徐家河组去盗伐林木。此后黄某某又邀约杨某某,杨某某又邀约龙某某一同前往盗伐林木。2017年6月21日23时许,黄某某驾驶其一辆农用车与高某、杨某某、龙某某四人一起来到大路乡耿溪村徐家河组。四人用手锯在山林里盗伐杉木15棵。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把所盗伐林木运到大路乡田坝村,卖给陈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并非法获利3000余元。
法院认为,高某、黄某某、杨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杉木15棵,蓄积为4.193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四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四人均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县人民法院 龙翔 陈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