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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拒不协助执行 被法院罚款20万元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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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bx 发表于:2017-6-19 17:43:00  Post IP:218.201.233.172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副标题:

“对于此次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进行深刻道歉和检讨,坚决对本公司营业员服务态度差的问题予以处理,今后一定多学习法律法规和加强内部指导,坚决执行最新法律法规......”这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向松桃法院递交的检讨书。

松桃法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麻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花垣县民乐镇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12557.53元。6月13日,松桃法院执行局两名干警前往中国邮政银行花垣县民乐镇营业所,向该银行出示执行干警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裁定书后,要求该行依法协助扣划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行柜台营业员以执行干警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为由拒不协助,并在协助通知书回执上予以了注明。执行干警多次向该营业所经办人员释明有关司法解释未果后,执行干警又找到该行负责人,再次复述相关规定,但得到的答复仍是因银行内部规定要求,不提供执行干警个人身份证则不予协助。在执行人员告知该行违反相关规定,已经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时,该行工作人员仍不以为然,甚至说出“欢迎再次光临”的公开调戏执行人员的言语。

6月1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银行以没有出示干警个人身份证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一条法院执行人员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规定,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决定书送达的第二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花垣县支行向松桃法院递交了检讨书。(县人民法院  麻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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