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县人民法院 李宗值)近日,松桃法院对一起搭乘便车人起诉驾驶员遗产继承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2016年3月的某一天,杨某(化名)搭乘朋友石某拉矿石的货车从印江县木黄镇往松桃县城方向行走,当车行至孟溪一路段时,车翻下20余米高的岩坎下,驾驶员石某当场死亡,杨某受伤到松桃县医院住院60余天。松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石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85-2012)的标准,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乘车人杨某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认定石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某无责任。据此,杨某将石某的遗产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女五人及车辆登记所有权人麻某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虽然是登记在麻某名下,但车辆实际系驾驶员石某购买,并长期处于石某的控制与管理下进行运营,麻某客观上无法对车辆进行维护与保养,更何况车辆实际购买人系石某,麻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案发当天,石某系出于朋友感情而让杨某搭乘便车,原告杨某请求石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损害赔偿虽然于法有据,但于情却有亏欠,更何况,杨某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石某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及价值金额,法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石某有存款,反倒是为购车欠下很多债务。据此以杨某于判决前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服判。